合肥经开区2020年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和《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20〕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民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下,认真履行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社会发展局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事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三)免试就近原则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精神,“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二、招生办法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委或社会发展局批准。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1.本区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少年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立产权房产证等材料(小学毕业生升初中须出具学校盖章的学籍表),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现场审核材料。小学一年级报名时间为7月11日-7月13日,初中七年级报名时间为7月11日-7月13日,初中七年级入学回户口所在地学校单独报名时间为7月19日,小学初中补报名时间为8月1日。
2.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于7月25日-7月26日(补报名时间为8月3—8月4日),到以下报名点报名:初中报名点为合肥市第四十六中海恒分校、合肥市第四十五中芙蓉分校、合肥市第六十八中学、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初中部、合肥市第七十二中学、合肥五十中西校高刘分校、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初中部;小学报名点为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小学部、合肥一六八玫瑰园南校区、合肥市朝霞小学、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合肥市明珠小学、合肥市锦绣小学卧云校区、合肥市临湖小学、合肥经开实验高刘小学、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小学部。报名时提供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凡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在我区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社区委盖章),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我区居住证满1年(居住证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社区委盖章)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教育资源许可条件下,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校要在属地社区委支持下,加大关爱力度,并切实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合肥五十中西校高刘分校、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要按照学区范围,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障和听障儿童少年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合肥经开区特教中心(合肥市临湖小学内)和合肥经开实验高刘小学分别开设智障儿童辅读班实验教学,招收本行政区内适龄智障儿童就学。对不能够到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一生一案”实施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军人子女等。①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文件执行。②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34号)文件执行。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由我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于7月25日-7月26日(8月3—8月4日补报名)到以下报名点报名:初中报名点为合肥市第四十六中海恒分校、合肥市第四十五中芙蓉分校、合肥市第六十八中学、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初中部、合肥市第七十二中学、合肥五十中西校高刘分校、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初中部;小学报名点为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小学部、合肥一六八玫瑰园南校区、合肥市朝霞小学、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合肥市明珠小学、合肥市锦绣小学卧云校区、合肥市临湖小学、合肥经开实验高刘小学、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小学部。报名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独立产权房产证(或相关房产安置、入住证明)、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现场审核材料,与本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父母另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③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5)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企业引进优秀骨干人才,其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由企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我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7)肥西县派河以北部分小区业主子女入学。今年我区继续接收肥西县派河以北部分小区业主子女入学,接收学校及接收政策维持不变。其中,苹果小镇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莲花小学、初中在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就读,翡翠花园、翡翠湖郡、方兴桃源小区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和初中都在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就读;肥西县桃花镇染坊社区二期当地祖居居民等同于一期居民,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芙蓉小学、初中在六十八中就读。对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按上述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携带户口簿、独立房产证、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须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等材料,到对应学校办理材料审核、报名入学手续。
(二)民办学校
各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合肥市市区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程序等要求,加强招生宣传力度,严格防疫要求,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做好各项招生工作。
1.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其中市管民办学校合肥润安公学、合肥世界外国语学校、合肥锦绣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招生,合肥怡文学校在经开区范围内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各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报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着便民原则,2020年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报考市管民办学校的,如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可以在网上报名系统里预约,原则上在我区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录取办法。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高刘街道、各社区委成立招生工作稳控协调小组。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组,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职责,6月28日前报社会发展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管理。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认真贯彻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和摇号录取等政策要求。认真贯彻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3号)规定,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学校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落实学校招生第一责任,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私自承诺、招收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儿童少年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切实执行省市招生入学政策,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招生监督。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年检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存在与公民办学校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纳入“黑名单”、计入年检等处罚。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纳入对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招生咨询、报名登记、入学报到等工作。通过现场招生咨询、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学校要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简章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入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